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民初1065号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全。
被告:刘某。
被告: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
被告: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杰。
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刘某某、黄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全,被告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被告黄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返还彩礼8.8万元、两金(手镯、戒指)合计1.2084万元、衣服钱1万元、苹果手机4488元,合计11.4572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确定恋爱关系,遂于2014年腊月按乡俗举行婚礼。
原告与被告订婚时,原告交付被告彩礼8.8万元及两金和其他物品。后因家务琐事,被告刘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刘某某、黄某某辩称,彩礼确实收了8.8万元,但是还给被告刘某当场退了2万元。衣服钱我们没有见过,我也不知道。苹果手机和两金具体买了没我们不知道。彩礼可以返还一部分,其他的是赠与行为。现在被告刘某下落不明,退还彩礼的前提是原告把被告刘某找回来。被告刘某缺席,未作实体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对证据分析认定查明下列事实:2015年元旦前后,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通过网络聊天相识谈婚。期间举行订婚仪式时原告向被告刘某、刘某某、黄某某送彩礼8.8万元,购买衣物钱1万元,另送价值1.2084万元的金手镯和金戒指,三被告收受彩礼后分出其中2万元存入被告刘某名下。2015年2月9日原告张某和被告刘某按照乡俗举行婚礼,但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张某与刘某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争吵致感情不和,于2015年5月,被告离家出走,原告多方寻找无果。原告感到无法继续婚姻生活,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双方协商不成,形成诉讼。审理中由于被告刘某下落不明,本院用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其未能在指定时间应诉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应当是婚姻双方应遵守的法律原则。被告刘某与原告张某缔结婚姻,同居生活前,三被告索要和收受较大数额的彩礼,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共同生活时间不足半年即分居生活,故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予以酌情支持。具体返还数额应以双方无异议的彩礼8.8万元为基数酌情支付75%即6.6万元(8.8万元×75%)。原告送给被告的物品带有赠予性质,故其追索物品的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送彩礼时退给被告刘某2万元,因无据证实被告刘某将这笔钱用于共同生活,故这一事实不影响被告返还责任的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某、刘某某、黄某某共同返还原告张某彩礼6.6万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9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650元,被告刘某、刘某某、黄某某1940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财文
代理
审判员 赵国栋
代理
审判员 蒋大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顾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