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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3行审176号

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军、熊玲枝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军,熊玲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923行审176号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法定代表人鞠炎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军,务农。被执行人熊玲枝,务农。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李军、熊玲枝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云卫计征字(2015)第2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云卫计征字(2015)第2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李军、熊玲枝系夫妻,李军为非农业户口、熊玲枝为农业户口。李军、熊玲枝婚后于2004年7月22日生育一女,2011年11月18日,被执行人李军、熊玲枝在未取得生育计划的情况下生育一子。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此立案调查后认定:李军、熊玲枝于2011年11月18日生育一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生育行为。2015年9月17日,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云卫计征字(2015)第2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李军、熊玲枝征收社会抚养费60987元。同时,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李军、熊玲枝送达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告知李军、熊玲枝相关权利。李军、熊玲枝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4月18日,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书面催告李军、熊玲枝自动履行交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李军、熊玲枝在法定期间仍未自动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云卫计征字(2015)第2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云卫计征字(2015)第2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雄

审 判 员  周 峰

人民陪审员  阳小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景艳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