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2025号
原告:刘佳。
被告:潘东明。
原告刘佳与被告潘东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孙立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小玫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孟胜男 来自:
刘佳与潘东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2025号
原告:刘佳。
被告:潘东明。
原告刘佳与被告潘东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孙立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小玫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孟胜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