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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初2025号

刘佳与潘东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佳,潘东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2025号

原告:刘佳。

被告:潘东明。

原告刘佳与被告潘东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孙立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小玫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孟胜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