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704行审30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凤泉分局
法定代表人:雷卫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洪涛,副局长
被执行人:祁文增,男,汉族,1964年1月4日出生,关于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凤泉分局申请执行祁文增一案,经本院审查,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凤泉分局的新凤国土罚字(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准予执行。
审判长 :马新生
审判员 :牛传华
审判员 : 张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祯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