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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4行审30号

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凤泉分局与祁文增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凤泉分局,祁文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704行审30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凤泉分局

法定代表人:雷卫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洪涛,副局长

被执行人:祁文增,男,汉族,1964年1月4日出生,关于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凤泉分局申请执行祁文增一案,经本院审查,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凤泉分局的新凤国土罚字(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准予执行。

审判长 :马新生

审判员 :牛传华

审判员 : 张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祯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