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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102执55号

新疆海瑞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疆海瑞门业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102执55号申请执行人新疆海瑞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强海。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负责人孙明凯。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法定代表人文建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海瑞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兵1102执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世江

审判员  王海琼

审判员  丁永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逍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