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4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冯某,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44岁。
被执行人:丁某某,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38岁,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本院(2015)泉刑初字第002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股票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泉刑初字第002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随时请求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志远
审 判 员 贾德军
代理
审判员 张卫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俞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