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民申951号

郭荣与郭文刚所有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
郭荣,郭文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95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荣。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文刚。系郭荣之子。再审申请人郭荣因与被申请人郭文刚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民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荣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四)、(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依法决定再审本案,撤销原审判决。事实和理由是:(一)诉争的房屋产权原本就是再审申请人所有,其所作的房产分配的行为是正当的,但这一行为不是房产的确权行为,更非继承分割。(二)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对再审申请人1985年11月3日所立的分配子女住房的安排作了曲解。再审申请人尚且在世,原判将其生前安排居住和与被申请人共同居住的权利故意曲解为对房产的分割和继承与社会公平相悖。(三)再审申请人对其所有的房产向三个儿子和自己作了居住安排,但在1988年又将与郭文刚共同居住的四间北房拆除,自己投资6万元翻修为二层上下共八间及地下室二间的砖混结构的房子,更进一步证明该房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都没有改变。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及其子共同签订的《郭荣关于房屋继承安排》的协议,是再审申请人对家庭财产进行分割的行为,且再审申请人与子女分家之后,郭荣一直与郭文刚共同生活,原房屋经拆除、翻建、拆迁安置补偿,安置房屋的权属已发生变更,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处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郭荣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四、六项之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郭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    磊

代理

审判员 龙    鑫

代理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满春梅(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