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2858号
原告:杨光,公务员。
原告:吕高玲,医生。
被告:江苏永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兴府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许定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建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吕高玲与被告江苏永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光、吕高玲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光、吕高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吕高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杨光、吕高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余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