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5079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趵突泉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顾正勇,行长。
被告:王艳,女,1982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趵突泉支行与被告王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趵突泉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趵突泉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亓 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李修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