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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执725号

关于逄德超与陈化斌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逄德超,陈化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23执725号

申请执行人:逄德超,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陈化斌,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逄德超与被执行人陈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6)辽0323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被执行人分期履行,该案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辽0323执7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德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尹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