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23执725号
申请执行人:逄德超,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陈化斌,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逄德超与被执行人陈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6)辽0323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被执行人分期履行,该案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辽0323执7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德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尹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