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3501号
原告:徐州长城巨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经济开发区内解放路东段电动车城。法定代表人周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微微,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国强,职业不详。
原告徐州长城巨一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长城巨一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目的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长城巨一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州长城巨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晓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亭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