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742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16号,组织机构代码:842922896。
法定代表人:韩立光。
被执行人:沈宝华,男,1951年9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沈宝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270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5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有效财产。经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103执17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书生执行员 李 俊执行员 蒋卫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