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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1742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沈宝华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沈宝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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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742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16号,组织机构代码:842922896。

法定代表人:韩立光。

被执行人:沈宝华,男,1951年9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沈宝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270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5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有效财产。经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103执17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书生执行员  李 俊执行员  蒋卫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