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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民初2370号

蒋秀芝与戴发祥、刘永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秀芝,戴发祥,刘永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3民初2370号

原告:蒋秀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选能,安徽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发祥。

被告:刘永霞。蒋秀芝与戴发祥、刘永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蒋秀芝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秀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公告费250元,计900元,由原告蒋秀芝负担。

审 判 长  朱希阳

人民陪审员  谢小四

人民陪审员  汪 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鑫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