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3民初2370号
原告:蒋秀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选能,安徽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发祥。
被告:刘永霞。蒋秀芝与戴发祥、刘永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蒋秀芝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秀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公告费250元,计900元,由原告蒋秀芝负担。
审 判 长 朱希阳
人民陪审员 谢小四
人民陪审员 汪 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鑫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