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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行审51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福州明威贸易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明威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5行审5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心12楼,组织机构代码00928795-X。法定代表人成应傲,局长。被执行人福州明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六一中路223号瑞翔新苑1#,6#,7#连接体二层03店面南侧-1。法定代表人陈雪敏,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江人社监罚[2015]第31号《江北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要求被执行人福州明威贸易有限公司缴纳拖欠的罚款1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审查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申请,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05行审51号案终结执行。

审 判 长  江朝丽

审 判 员  王大伟

代理

审判员  杨柳幸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俊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