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4民初427号原告马占林。被告马玉萍。
原告马占林诉被告马玉萍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占林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1月24日经媒人介绍,双方父母包办未领结婚证同居,同居后不到七个月被告回娘家不归,期间找人调解未果。现我要求与被告马玉萍坐家。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马占林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与被告马玉萍共同生活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占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马占林不予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沙如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沙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