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81民初2127号

原告梁延章诉被告王德、中国平安财险公主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梁延章,王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2127号

原告:梁延章。

被告:王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

原告梁延章诉被告王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梁延章、王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原告梁延章诉请二被告赔偿因其与被告王德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所致其驾驶的吉A***K号车辆相关的车辆损失费、停车费、鉴定费等有关损失,其作为吉A***K号肇事车辆驾驶员,并非该车辆实际所有权人,实际所有权人为其儿媳张航。

本院认为:原告梁延章并非吉A***K号肇事车辆实际所有权人,其与本案并无直接利害关系,故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对其本次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延章的本次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梁延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逄格隆速 录 员  历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