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7民初1331号原告张旭东,男,199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要庄乡两渔村。被告贺东(冬)至,男,198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保定市高阳县贺家庄村。
原告张旭东与被告贺东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原告张旭东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旭东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免收取300元,由原告张旭东负担。
审判员 孙立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