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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7民初1331号

原告张旭东与被告贺东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旭东,贺东(冬)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7民初1331号原告张旭东,男,199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要庄乡两渔村。被告贺东(冬)至,男,198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保定市高阳县贺家庄村。

原告张旭东与被告贺东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原告张旭东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旭东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免收取300元,由原告张旭东负担。

审判员  孙立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