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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1192号

徐忠与江北区李若寒茶叶经营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忠,江北区李若寒茶叶经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1192号原告徐忠,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徐克勇,男,194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江北区李若寒茶叶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8号(尚座茶城G1层A55-56号)。经营者李慧,女,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代理人黄莉、高海燕,重庆伊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忠与被告江北区李若寒茶叶经营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忠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忠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庆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