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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22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顺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顺军长期外出务工未归,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3000元及利息、执行费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歌

审 判 员  王献文

代理

审判员  刘 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晓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