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808-1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平,男,汉族,1959年10月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陕西华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北段117号。法定代表人李相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刘小平与陕西华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0186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3执808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宏枝
审判员 夏怀山
审判员 赵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