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6526号
原告:顾丽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宏,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万国。
原告顾丽琴与被告任万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顾丽琴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丽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建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