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1民初6526号

顾丽琴与任万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顾丽琴,任万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6526号

原告:顾丽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宏,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万国。

原告顾丽琴与被告任万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顾丽琴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丽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建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