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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刑初5号

被告人苏某某、孙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孙某某,苏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刑初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女,1965年生,汉族,初中文化,2005年至2014年为武城县人民医院聘用制职工,户籍地山东省武城县,住山东省武城县。2015年12月28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苏某某,女,1981年生,汉族,大专文化,2001年至2011年为武城县人民医院聘用制职工,户籍地山东省武城县,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2015年12月30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取保候审。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苏某某、孙某某犯受贿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法律规定发生变化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由,决定对被告人孙某某、苏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武城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孙某某、苏某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朝华

审 判 员  高振礼

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