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刑初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女,1965年生,汉族,初中文化,2005年至2014年为武城县人民医院聘用制职工,户籍地山东省武城县,住山东省武城县。2015年12月28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苏某某,女,1981年生,汉族,大专文化,2001年至2011年为武城县人民医院聘用制职工,户籍地山东省武城县,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2015年12月30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取保候审。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苏某某、孙某某犯受贿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法律规定发生变化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由,决定对被告人孙某某、苏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武城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孙某某、苏某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朝华
审 判 员 高振礼
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