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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924号

刘启文与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启文,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924号申请执行人刘启文,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晏明虎,该公司董事长。刘启文申请执行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劳人仲裁字(2016)第071号,于2016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