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81财保37号申请人苏世良。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钟义坤,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超蓝,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李祖焕,男,壮族,1981年9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北路112号12栋1单元2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8109131533。被申请人NGUYENTHIPHUONG(中文名:阮氏凤)。申请人苏世良与被申请人NGUYENTHIPHUONG(中文名:阮氏凤)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苏世良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NGUYENTHIPHUONG(中文名:阮氏凤)在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国贸支行(账号:6254)的银行存款7.9万元。担保人李祖焕以其名下车牌为“桂P号”小轿车作为担保,担保价值7.9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NGUYENTHIPHUONG(中文名:阮氏凤)在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国贸支行(账号:6254)的银行存款7.9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李祖焕名下车牌为“桂P号”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上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雷 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