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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3288号

青岛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青岛靖享和物资有限公司、汤陈芳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靖享和物资有限公司,汤陈芳,王丽娜,青岛祥本物资有限公司,郑陈荣,青岛闽隆物资有限公司,汤林华,汤丽妹,青岛凯辙物资有限公司,张永顺,叶孙花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328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华骏物流园华骏钢市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朱念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华骏物流园华骏钢市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朱念喜,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靖享和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南泉镇闽龙钢材交易市场。法定代表人汤陈芳,经理。被执行人汤陈芳。被执行人王丽娜。被执行人青岛祥本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闽龙钢材交易市场。法定代表人郑陈荣,经理。被执行人郑陈荣。被执行人青岛闽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南泉镇闽龙钢材交易市场。法定代表人汤林华,经理。被执行人汤林华。被执行人汤丽妹。被执行人青岛凯辙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南泉镇闽龙钢材交易市场。法定代表人张永顺,经理。被执行人张永顺。被执行人叶孙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闽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靖享和物资有限公司、汤陈芳、王丽娜、青岛祥本物资有限公司、郑陈荣、青岛闽隆物资有限公司、汤林华、汤丽妹、青岛凯辙物资有限公司、张永顺、叶孙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申术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