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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437号之一

王成明与厦门和谷住宅设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成明,厦门和谷住宅设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4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成明,男,汉族,1969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被执行人厦门和谷住宅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五通社区。法定代表人肖玉莹。本院在执行王成明与被执行人厦门和谷住宅设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成明债权为借款23595元,未受偿。被执行人名下查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成明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江向洋

审 判 员  唐雪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陈敏伟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