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执218-2号

安徽信德化纤有限公司与永修县云明喷胶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信德化纤有限公司,永修县云明喷胶棉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执218-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信德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法定代表人:马玉南,该公司营销部长。

委托代理人:高洪武,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盖国峰,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永修县云明喷胶棉制造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法定代表人:陈秋根,该公司总经理。安徽信德化纤有限公司与永修县云明喷胶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阳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阜仲字第1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确定:永修县云明喷胶棉制造有限公司向安徽信德化纤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78265.64元,并自2016年1月16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安徽信德化纤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8500元,由永修县云明喷胶棉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裁决生效后,永修县云明喷胶棉制造有限公司陆续支付了货款四笔共计3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永修县云明喷胶棉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8000元,扣缴执行费7074元后,余款200926元已经全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账户。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仲裁委员会(2016)阜仲字第1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云秋

审 判 员  张 松

代理

审判员  冯小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佳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