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431号申请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法定代表人宋道伦,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时刚,该社职工。被执行人李文兵,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陈友会,女,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文兵、陈友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李文兵、陈友会偿还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1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文兵重病,被执行人陈友会外出无法联系,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雪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