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9执75-2号申请执行人麟游县开元物资配送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北马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麟游县开元物资配送中心与宝鸡北马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在金融机构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2709.3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麟民初字第0034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次申请执行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瑞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