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58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新沂市钟吾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绕行,男,1969年11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6911038939,住新沂市唐店镇双山村四组。被执行人;王娟,女,1970年3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700312502X,住新沂市唐店镇双山村四组。
被执行人:李小章,男,1978年12月8日生,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李先江,男,1968年8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号码320381196808228937,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绕行、王娟、李小章、李先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银行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发现有车辆登记;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房产登记。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时无法实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窦金虎执行员 张 峰执行员 陈 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秉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