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4016号原告兰溪市天瑀纺织厂,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厚仁村天雷岗。投资人范敏晓。被告湖州奥鑫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金世纪大厦640室1号。法定代表人黎贤海。被告湖州九龙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西凤路888号。法定代表人秦兴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天瑀纺织厂与被告湖州奥鑫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湖州九龙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溪市天瑀纺织厂于2016年8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州奥鑫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湖州九龙印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溪市天瑀纺织厂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溪市天瑀纺织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4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海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凤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