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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行初115号

刘红与济宁市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济宁市房产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891行初115号原告刘红,女,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告济宁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济宁市建设北路125号。法定代表人仲爱华,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逢桥,济宁市房产管理局房产登记部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正明,济宁市房产管理局房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刘红诉被告济宁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刘红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刘红诉称,被告颁发的济宁市房他证字第2011118**号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期限为2011年10月21日至2012年10月20日到期,现借款已超过近四年,他项权利人未主张其享有他项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2条,该担保已超过担保期,应予依法撤销。2016年6月31日原告接到裁定书,因他项权抵押未解除,现原告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撤销济宁市房他证字第2011118**号房屋他项权证的法定职责。

被告济宁市房产管理局辩称,2011年10月21日,房屋所有权人钟建新与抵押权人伊修广共同向我局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双方向我局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明、抵押借款合同等申请资料,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于当月27日将上述申请事项记载于登记薄。他项权证书只注明了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时间,抵押期限由抵押双方当事人约定,即使约定期限到期,也不能说明其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一)主债权消灭;(二)抵押权已经实现;(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四)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根据上述法律之规定,抵押权注销登记应依申请办理,目前我局没有收到权利人注销该登记的申请。综上,我局办理此房屋抵押登记和不能办理此房屋抵押注销登记的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经审查,2011年10月21日,抵押人钟建新与抵押权人伊修广共同申请将产权证号为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座落于古槐辖区环城西路济宁市工商局市中分局金城宿舍一单元一层东户钟建新所有的房屋为伊修广、钟建新签订的借款合同办理抵押。2011年10月27日,被告济宁市房产管理局依上述申请为伊修广、钟建新办理了济宁市房他证字第2011118**号房屋他项权证。2016年6月27日,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4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钟建新房产证号为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的房产折价47278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刘红,刘红应在折价款472780元限额内首先清偿抵押权人的债务后方可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清偿抵押权人债务后的余额部分清偿申请执行人刘红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刘红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后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原告刘红据此主张被告应履行撤销他项权证的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济宁市房他证字第2011118**号房屋他项权证设立于2011年10月27日,此时,原告并不享有对涉案房屋的权利,该抵押权的设立并未影响原告实体权利义务,与其不具备利害关系。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抵押权注销登记系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被告尚未收到权利人的申请,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原告亦非注销登记申请的权利人,不具有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主体资格。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房崇炬

代理

审判员  石 鑫

人民陪审员  毕卫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康培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