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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4389号

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4389号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璧青北路778号。法定代表人郭君。委托代理人喻弘,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陈世军,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被告李华,男,生于1981年7月21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泽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