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699号
申请执行人:赵磊。
委托代理人:岳庆彬,泰安泰山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安砚涛。
被执行人:许振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磊与被执行人安砚涛、许振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法生
审 判 员 张仁岗
代理
审判员 展振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郁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