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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执699号

赵磊与安砚涛、许振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磊,安砚涛,许振贵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699号

申请执行人:赵磊。

委托代理人:岳庆彬,泰安泰山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安砚涛。

被执行人:许振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磊与被执行人安砚涛、许振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法生

审 判 员  张仁岗

代理

审判员  展振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郁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