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开民初字第740-1号原告武城县古贝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城县城区振华街。法定代表人周晓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德州光煜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际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德州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袁桥乡中傲大道以东314国道以南。法定代表人郎文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城县古贝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德州光煜新能源有限公司、德州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城县古贝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荣芝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曹冬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