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2307号原告陈秀文:女,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王海印:男,50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第三人朱旺:男,193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原告陈秀文与被告王海印、第三人朱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陈秀文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秀文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海印、第三人朱旺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文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陈秀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雪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思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