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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2307号

原告陈秀文与被告王海印、第三人朱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陈秀文,王海印,朱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2307号原告陈秀文:女,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王海印:男,50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第三人朱旺:男,193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原告陈秀文与被告王海印、第三人朱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陈秀文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秀文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海印、第三人朱旺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文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陈秀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雪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思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