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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3210号

周进与马鞍山和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进,马鞍山和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3210号

原告:周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玉婷,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和泰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晨,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周进与被告马鞍山和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周进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进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进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周进负担。

审判员  方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