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3210号
原告:周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玉婷,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和泰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晨,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周进与被告马鞍山和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周进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进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进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周进负担。
审判员 方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