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3986号原告刘惠霞。被告高俊文。第三人黄秀英。
原告刘惠霞诉被告高俊文及第三人黄秀英民间借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刘惠霞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惠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刘惠霞承担。
审判员 蒋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