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08640号
原告:叶日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财云,浙江红太阳(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玉桥。
被告:蔡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日芳诉被告姚玉桥、蔡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杜小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庾寒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