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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08640号

叶日芳与姚玉桥、蔡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日芳,姚玉桥,蔡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08640号

原告:叶日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财云,浙江红太阳(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玉桥。

被告:蔡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日芳诉被告姚玉桥、蔡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杜小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庾寒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