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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财保60号

李旭华与河南鑫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旭华,河南鑫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财保60号申请人李旭华,男,汉族,1986年8月14日生。被申请人河南鑫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法定代表人丁站伟,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李旭华与被申请人河南鑫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7076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数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旭华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金额为357076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进行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旭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鑫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707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苗存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义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