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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2668号

李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许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2668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6月2日出生。被告许某某,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未向被告许某某送达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之前,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祁中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晓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