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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4民初1014号

陈金清与陈永明、陈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金清,陈永明,陈记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1014号原告陈金清,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陈永明,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陈记生,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清诉被告陈永明、陈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金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立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燕华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