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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4000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区分公司与被告张伟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3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区分公司,张伟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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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4000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区分公司。负责人陈宇辉。被告张伟丽,女。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区分公司与被告张伟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区分公司撤回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照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