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7503执19号

张旭光与张加泉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旭光,张加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03执19号申请执行人张旭光,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方红林业局大。被执行人张加泉,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虎富锦市。本院依据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旭光与被执行人张加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加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定如下: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03执1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尹希奎

审 判 员  吕洪明

代理

审判员  衣晓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雯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