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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民初3187号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斗营支行与张衍国、张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斗营支行,张衍国,张睿,张衍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3187号

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斗营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金斗营乡。

负责人:刘作平,行长。

被告:张衍国,男,汉族,农民。

被告:张睿,男,汉族,农民。

被告:张衍君,男,汉族,农民。

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斗营支行与被告张衍国、张睿、张衍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斗营支行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张衍国等人已于2016年7月27日结清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据此撤回诉讼,并无不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斗营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斗营支行负担。

审判员  刘令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素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