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3187号
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斗营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金斗营乡。
负责人:刘作平,行长。
被告:张衍国,男,汉族,农民。
被告:张睿,男,汉族,农民。
被告:张衍君,男,汉族,农民。
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斗营支行与被告张衍国、张睿、张衍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斗营支行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张衍国等人已于2016年7月27日结清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据此撤回诉讼,并无不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斗营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斗营支行负担。
审判员 刘令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素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