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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3民初1233号

郭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1233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乔传林,宁陵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陈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世金,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李涛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己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祁栋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