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2710号
原告:福建省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宝美街666号梅园国际大酒店1113、1115、1117、1119号。
法定代表人:苏少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栋、戴海莺,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正仁,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
原告福建省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正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福建省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颜遐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赖育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