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1132号原告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法定代表人令狐克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中喜,男,汉族,1985年6月25日出生,贵州省遵守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巷口沙坪村高枧组43号。本院在审理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中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诉讼主体有误而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邓尚平
人民陪审员 王六伦
人民陪审员 邹立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冉 蓉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用)(2016)黔0322民初1132号
原告: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
被告:江中喜,男性,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巷口沙坪村,。。本院在审理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中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鉴定费元,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元,由负担元,负担元。】
审判员邓尚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