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2民初1816号
申请人:程金良。
委托代理人:谷开利,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安徽黄山第一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谢四清,董事长。申请人程金良诉被申请人安徽黄山第一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程金良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黄山第一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其等值��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程金良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金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黄山第一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黄山支行银行存款3万元或者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20元,由被申请人安徽黄山第一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建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