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行审198号申请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朐县城兴隆东路。法定代表人王强,局长。被执行人冀全信。申请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冀全信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6日作出了临国土资行罚字[2016]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冀全信2015年7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东城街道三岔沟村集体土地918平方米建钢结构棚及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918平方米土地退还东城街道三岔沟村;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27540元。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6日作出临国土资行罚字[2016]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冀全信。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未复议、未起诉。2016年6月30日,申请人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冀全信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现申请强制执行拆除冀全信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2754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资行罚字[2016]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均合法。被执行人冀全信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复议、未起诉,又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资行罚字[2016]7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冀全信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缴纳罚款27540元逾期本院将采取强制措施。
三、被执行人赵秀彩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履行,依法强制执行,由临朐县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牵头与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共同组织实施。临朐县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强制执行完毕,并在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德华
审判员 李学东
审判员 秦宝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清香 微信公众号“”